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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发布日期:2018-04-08访问次数: 字号:[ 大 中 小 ]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2017年7月1日版)

?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批准级次、标注)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

备??注

一、外办

1

护照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198号

计价格〔1999〕466号

浙财综〔2012〕138号

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1)

护照

浙价费〔2012〕187号

(2)

护照加急

浙价费〔2012〕187号

2

领事认证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格〔1999〕466号

(1)

商业文件认证费

100元/份

(2)

民事类证书

50元/证

(3)

认证加急费

50元/证(份)

二、教育(含教育系统及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收费)

1

幼儿园保教费

(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发改价格〔2011〕3207号

浙价费〔2013〕262号

浙价费〔2014〕58号

2

普通高中学费

(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浙价费〔2003〕43号

浙教计〔2007〕72号

3

普通高中住宿费(中央)(☆)

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教财〔2003〕4号

浙价费〔1999〕119号

浙价费〔2003〕43号

浙教计〔2007〕72号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中央)(☆)

(1)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费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人社主管部门制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教财〔2003〕4号

浙政发〔2001〕35号

浙财教〔2013〕1号

包括各类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电视中专。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

成人中专、普通中专举办的成人教育

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

浙价费〔2001〕163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5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中央)(☆)

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浙政发〔2001〕35号

教财〔2003〕4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6

高等学校学费

(中央)(☆)

(1)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66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63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60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的学费标准按“高职院校”执行。

(2)

普通高校本、专科学费

①

学年制收费

艺术类专业基准标准9000元/生·学年;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60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500元/生·学年;农林类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5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5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浙江大学5300元/生·学年,普通大学4800元/生·学年。学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教计〔2006〕124号

浙委〔2007〕5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中国美术学院绘画、设计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艺术理论专业7500元/生·学年,高职(高专)专业12000元/生·学年。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免交学费(专业目录见文件),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2007年秋季入学开始,浙江籍大中专学生免费就读本省农业种养类专业的范围将扩大到园艺类的花卉、蔬菜、果树等专业。

②

学分制收费

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学分制收费按《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从2009年秋季起,普通高校对一次性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按所修课程规定学分学费标准的70%收取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5〕283号

浙价费〔2009〕161号

浙价费〔2009〕292号

浙价费〔2014〕240号

(3)

普通高校研究生学费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收取;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标准,分别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收取。

财教〔2013〕19号

发改价格〔2013〕887号

浙价费〔2014〕99号

浙教计〔2014〕94号

(4)

浙江大学软件学院学费

本科生为全程32000元/生(80学分,每学分400元)、工程硕士学生为全程40000元/生(40学分,每学分100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3〕261号

(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8〕52号

浙价费〔1998〕137号

教外来〔1998〕7号

7

高等学校住宿费(中央)(☆)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价费〔2016〕209号

8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中央)(☆)

(1)

中国美院研究生

委培、定向、自筹20000元/生·学年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2〕85号

9

函大、电大、夜大收费(中央)(☆)

(1)

成人教育学费(☆)

①

全日制(成人脱产班)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800元/生·学年,其它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43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上下浮动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价费〔2014〕245号

②

非全日制(成人业余班,包括函授、夜大学)

工科类、医学类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3000元/生·学年,其他专业基准标准(含实验实习费)2700元/生·学年。学校可以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不超过10%的上下浮动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价费〔2014〕245号

③

艺术类

由学校按生均实际培养成本自主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浙价费〔2014〕245号

④

各类成人高校招收的纳入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按照规定的同类普通高校学生学费标准执行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4〕240号

含本专科、高职、电大普通班

(2)

现代远程教育学费

由办学单位按合理的教学成本自主定价,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1999〕127号

浙价费〔1999〕382号

(3)

成人教育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4)

电大成人教育学费

参见成人教育学费标准

浙价费〔2001〕163号

(5)

电大住宿费

详见文件

浙财综〔1999〕63号

浙价费〔1999〕247号

浙价费〔2000〕311号

浙教计〔2002〕152号

(6)

电大在籍遗留生补学分考试

15元/人·门

〔1997〕财综112号

浙价费〔1997〕340号

不含在校生补考

10

电大开放教育收费(中央)(☆)

(1)

注册费

200元/人

浙价费〔2014〕186号

(2)

学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浙价费〔2014〕186号

(3)

重修考试费

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浙价费〔2014〕186号

11

自学考试收费

(中央)(☆)

(1)

研究生学历报名考务费

150元/人·课次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4〕225号

(2)

其他学历报名考务费

48元/人·课次

同上

(3)

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收费

文、法、财经、管理类60元/生·课次,农、林、理类120元/生·课次,工、医、药类180元/生·课次,以实验形式进行的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而该实验由多个子实验组成的,3个以内的子实验不得加收费用,从第4个起每增加一个子实验加收30元,但累计加收不得超过12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4)

课程性专门技能考核收费

外语听力50元/生·课次,外语口语100元/生·课次,外语听力与口语合二为一设置的课程120元/生·课次,体育、艺术等专门技能考核150元/生·课次

同上

指外语、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基本技能考核

(5)

毕业环节综合考核费

专科250元/生·专业,本科350元/生·专业,不合格需要补考的,收费减半

同上

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综合考核等

(6)

学位审定费

7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同上

(7)

自学考试IC卡准考证

15元/张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4〕23号

浙价费〔2004〕62号

(8)

自学考试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5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9)

非学历教育毕业生审定费

20元/人(含证书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10)

实践环节考核报名费

10元/生·次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37号

12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

(中央)(☆)

项目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公办本科院校24000元/生·学年,公办高职院校18000元/生·学年。办学机构可以根据外教课时比重、学校类别、专业特色和办学质量等情况适当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执行前抄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机构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由办学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

浙教计〔2006〕124号

浙价费〔2015〕183号

13

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费(省级)(▼)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11〕258号

三、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1)

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①

居留许可

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

财综〔2004〕60号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浙财综〔2005〕4号

浙价费〔2005〕20号

②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1500元/人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③

永久居留证

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

财综〔2004〕32号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浙财综字〔2004〕146号

④

出入境证

100元/人次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公通字〔1996〕89号

⑤

旅行证

50元/人次

同上

⑥

准迁证

20元/人次

同上

(2)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公通字〔2000〕99号

①

因私护照(含加注)

160元/本,丢失补发160元/本,护照加注20元/项次

计价格〔2000〕29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②

出入境通行证费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财综〔2008〕9号

〔1993〕价费字164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③

内地居民因私赴港签注收费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④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40元/证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⑤

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

80元/本,延期、加注20元/项次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⑥

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证件加注20元/项次,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5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工本费200元/证,补办500元/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20元人民币,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5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人民币。

财综〔2005〕58号

发改价格〔2004〕334号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发改价格〔2011〕138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⑦

台湾同胞定居证

8元/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⑧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3〕164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改价格〔2016〕352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①

户口簿

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1994〕浙价发98号

浙财综〔1994〕90号

浙价费〔1991〕81号

浙公发〔1991〕22号

浙财综〔2012〕138号

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工本费5元/本,集体户口簿工本费2元/本

②

户口迁移证件

从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浙财综字〔2006〕114号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2012〕138号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迁移证工本费1元/张,户口准迁证工本费1元/张

(4)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0元/证

财综〔2004〕8号

财综〔2007〕34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浙价费〔2004〕64号

(5)

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

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的不收费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价费〔2017〕21号

(6)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①

号牌(含临时)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反光70元/副,不反光50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②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③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7)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①

机动车行驶证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②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8)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9)

驾驶证工本费

①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10元/证

财综〔2008〕36号

发改价格〔2008〕1575号

浙财综字〔2009〕26号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机动车驾驶人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2

驾驶许可考试

(中央)(☆)

详见文件

(1)

驾驶许可考试费

(中央)(☆)

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费标准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80元/人次,驾驶员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标准100元/人次。摩托车驾驶员考试费230元/人次。补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重新进行的考试)80元/类·次。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浙价费〔2006〕73号

浙价费〔2010〕15号

(2)

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省级)(▼)

每日最高不超过30元,具体为: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2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7日,培训费标准为180元;

2、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人每期2日,培训费标准为60元;

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2分,自愿申请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每期1日,培训费标准为30元。

培训教材费5元/人,第二次参加同类培训的,已有教材的可不再购买。

浙价费〔2006〕318号

3

外国人签证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0号

公通字〔2000〕99号

计价格〔2003〕392号

(1)

非对等国家签证人民币收费

零次、一次签证160元;

二次签证235元;

签证延期160元;

半年多次(含半年)签证425元;

一年(含一年)至五年(含五年)多次签证635元;签证停留期延期160元;

一次团体签证每人130元;

二次团体签证每人170元;

团体签证分离160元;

改变签证种类160元;

增加、减少携行人160元;

增加一次入境有效160元;

增加二次入境有效235元

(2)

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

详见文件

(3)

按国别对等收费的国家及收费

详见文件

4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公通字〔1996〕89号

四、民政

1

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中央)(★)

浙财综〔2015〕13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省免征

2

殡葬收费(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49号

浙价费〔2007〕202号

浙委办发〔2014〕72号

(1)

火化费

最高不超过330元/具,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

同上

火化费指遗体火化的费用,包含遗体包扎、遗体消毒、遗体置入火化炉、浇水、骨灰整理、骨灰装殓等火化全过程费用。本省户籍人员、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我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死亡并在省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费用。

(2)

接尸费

各市价格、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费用以及当地地域特点、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

同上

接尸费指将遗体从遗体所在地抬运到殡仪馆的费用。本省户籍人员、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我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死亡并在省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除费用。

3

收养登记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349号

浙价费〔2001〕237号

财税〔2017〕20号

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

收养申请手续费

20元/件

(2)

收养证工本费

10元/证

(3)

收养登记调查费

220元/件

(4)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100元/件

浙价费联〔1992〕127号

价费字〔1992〕349号

(5)

收养弃婴收费

1、国内公民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领养弃儿交纳抚养期间生活费:市110元/人·月,县102元/人·月;

2、外国公民收养我国孤儿,原则上掌握在5000美元左右。

浙价费〔1991〕91号

五、司法

1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关)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01〕94号

浙价费〔1998〕506号

浙财综字〔2002〕1号

浙价费〔2013〕255号

六、财政

1

财政票据工本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4〕294号

浙财综〔2012〕138号

浙财综〔2012〕138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

七、国土

1

不动产登记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79号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浙价费〔2017〕16号

2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土地管理法》

浙政发〔2008〕39号

浙政发〔2000〕292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委办〔2012〕55号

浙政办发〔2014〕25号

3

土地闲置费

(☆)(■)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土地管理法》

国发〔2008〕3号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政发〔2008〕3号

4

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土地管理法》

浙政办发〔2011〕87号

《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

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5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

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

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251号

浙财综〔2014〕56号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免征

6

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同上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免征

7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

浙政令〔2010〕284号

国土资发〔2015〕10号

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补偿费降为零

八、建设

1

城市道路占道、挖掘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税〔2015〕68号

建城〔1993〕410号

浙价费〔2007〕136号

2

污水处理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

财税〔2014〕151号

发改价格〔2015〕119号

浙财综〔2015〕39号

九、交通 

1

船舶登记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191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

船舶所有权登记

基数200元(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拖轮每千瓦收0.5元

(2)

船舶抵押登记

按抵押总金额的0.5‰核收

(3)

船舶租赁登记

按租赁总金额的1‰核收

(4) 

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50元

2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3

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综〔2003〕81号

计价费〔1998〕800号

浙价费〔1998〕405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4

证照费

(1)

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工本费

10元/本

浙财综字〔2005〕100号

浙财综〔2013〕111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2)

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浙财综〔2013〕111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①

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浙财综字〔2004〕88号

浙价费〔2004〕331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财综字〔2006〕81号(出租汽车免收)

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同上

③

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同上

④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

10元/套

同上

⑤

客运标志牌工本费

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大牌工本费60元;铝质客运班车标志小牌工本费40元;铝质省内客运包车标志牌工本费每块20元。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每牌5元

浙财综字〔2006〕15号

浙价费〔2006〕189号

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浙财综字〔2006〕81号(出租汽车免收)

(3)

车辆营运证工本费

浙财综〔2013〕111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①

客、货车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5元/本

浙财综字〔2004〕88号

浙价费〔2004〕331号

②

非营运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③

教练车证工本费

5元/本

同上

十、经信(工业和信息化)

1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

详见文件????

计价费〔1998〕218号

计价格〔2002〕605号

财建〔2002〕640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改价格〔2004〕1945号

发改价格〔2005〕2812号

发改价格〔2007〕364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十一、水利

1

水资源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财综〔2008〕79号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

浙财综字〔2009〕12号

发改价格〔2009〕1779号

浙价费〔2010〕127号

发改价格〔2013〕29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浙价资〔2014〕207号

2

水土保持补偿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4〕8号

发改价格〔2014〕886号

浙财综〔2014〕27号

浙价费〔2014〕224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3

河道采砂管理费(中央)(☆)

按出售砂石价格的5-10%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181号

浙价费〔1991〕105号

浙价发〔1993〕31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4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4〕14号

价费字〔1992〕181号

浙价费联〔1992〕51号

浙财综〔2013〕111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5

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省级)

详见文件

浙价费〔2001〕335号

浙价费〔2008〕109号

浙财综〔2012〕16号

浙财综〔2012〕119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十二、农业

1

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3〕2353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税〔2014〕101号

(1)

上道路运输作业拖拉机监理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47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①

拖拉机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②

号牌架

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由车主自愿选择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③

证件费

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本,临时行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同类证件收费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④

考试费

理论考试费(含一次补考)30元/人·次,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费(由报考人按实际需要选择,含一次补考)20元/人·次,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含一次补考)40元/人·次

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第一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再次达到规定分值需重新考试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⑤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检测线检测60元/辆次;非检测线检测:大中型30元/辆次,小型20元/辆年次;对不合格拖拉机进行复检时不得收费

新拖拉机上牌免收。在同一个检验周期内,对同一拖拉机只能收取检测线检测费或非检测线检测费,不能重复加收。规定检验周期不到一年的,每年只能按一次收费

⑥

拖拉机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本

仅限新购置拖拉机登记发证时收取,对原已上牌的拖拉机不得收费

(2)

纯农田作业拖拉机、收割机监理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6〕147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①

号牌费

拖拉机、收割机号牌费10元/块,8.8千瓦以上座机号牌5元/块,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以上同类号牌收费

②

证件费

拖拉机、收割机证件费3元/本调换、遗失补证按此标准执行

③

考试费

拖拉机、收割机驾驶员25元/人次(其中:场地驾驶技能考试费10元、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费15元),8.8千瓦以上座机操作手5元/人次

④

安全技术检验费

拖拉机、收割机:大型20元/辆次,小型15元/辆次,8.8千瓦以上座机10元/辆次(每年一次)

浙财综字〔2007〕8号

?

2

国内植物检疫费(中央)(★)(▲)

(1)

国内植物产地检疫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4〕101号

价费字〔1992〕452号

〔1992〕浙价费联1号

浙价费〔2013〕255号

浙价费〔2015〕207号

财税〔2016〕42号

(2)

国内植物调运检疫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4〕101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1992〕浙价费联1号

浙价费〔2013〕255号

浙价费〔2015〕207号

财税〔2016〕42号

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11〕2021号

浙价费〔2011〕350号

4

检验检测费

(中央)(★)

(1)

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

按单项检验收费,但每个品种不低于300元

价费字〔1992〕452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5

农药实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1992〕价费字452号

浙价费〔2015〕207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6

农药产品登记检测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1992〕价费字496号

财综〔2011〕9号

十三、卫计委

1

预防接种服务费(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价费字〔1992〕314号

〔1992〕浙价费联131号

2

鉴定费(中央)

(1)

医疗事故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2)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3)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3

卫生监测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4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6〕14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5

社会抚养费

(中央)(☆)

详见文件

国务院令第357号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财税〔2016〕14号

发改价格〔2016〕488号

十四、人防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中发〔2001〕9号

计价格〔2000〕474号

浙政函〔2004〕136号

浙政发〔2009〕48号

浙价费〔2016〕211号

1、企业在厂区范围的各类建筑,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五、法院

1

诉讼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浙价费〔2007〕153号

十六、党校

1

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省级)(☆)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03〕176号

(1)

本专科入学报名考试费

40元/人

(2)

函授学院专科学费

1300元/生·学年

(3)

函授学院本科学费

1500元/生·学年

2

研究生收费

(省级)(☆)

(1)

在职研究生班入学报名考试费

120元/人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3〕208号

(2)

在职研究生学费

10000元/人·学年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2013〕208号

十七、工商

1

企业注册登记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发改价格〔2004〕2839号

计价费〔1998〕1077号

国办发〔2004〕10号

浙财综〔2014〕56号

浙财综〔2014〕56号全省免征

2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4〕101号2015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十八、质量技术监督

1

计量收费

(中央)(▲)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8〕74号

浙价费〔2008〕66号

财税〔2014〕101号

浙政发〔2008〕66号

财税〔2016〕42号

①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0元/证

②

计量授权考核费

国家级:20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10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万元。

省级:1500元每个机构,100项以上(不含10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

市级:1000元每个机构,50项以上(不含50项),每增加1项加收7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3500元。

县级:600元每个机构,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2)

计量人员考核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发改价格〔2008〕74号

浙价费〔2008〕66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①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0元/证

②

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150元/项(含笔试、面试)

(3)

计量检定收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格〔2002〕1512号

浙价费〔2008〕333?号

浙价费〔2010〕58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价费〔2016〕177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规定住宿餐饮业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征收

2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中央)(☆)

?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价费〔1989〕77号

浙价费联〔1992〕128号

价费字〔1992〕496号

浙价费联〔1993〕26号

浙价费联〔1994〕17号

浙价费〔1998〕501号

浙价费〔1999〕449号

浙价费〔2002〕95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价费〔2010〕205号

浙政发〔2008〕66号

浙价费〔2013〕183号

财税〔2015〕102号

浙价费〔2016〕177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十九、环保

1

排污收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03〕38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第31号)

浙价资〔2014〕36?号

发改价格〔2014〕2008号

发改价格〔2015〕2185号

财税〔2015〕71号

浙价资〔2016〕73号

(1)

污水排污

(2)

废气排污

(3)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4)

噪声超标排污

(5)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

二十、林业

1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详见文件

财综〔2012〕47号,财综〔2011〕9号。林护字〔1992〕72号,计价费〔1997〕2500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格〔2002〕599号。浙价费〔1999〕158号,浙价费〔1999〕447号

财综〔2013〕67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

2

林权勘测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01〕43号

计价格〔2001〕1998号

浙价费〔2002〕16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6〕42号

3

森林植物检疫费(▲)

详见文件

价费字〔1992〕196号

财税〔2014〕101号

财税〔2015〕102号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4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字〔2000〕75号

计价格〔2000〕1004号

价费字〔1992〕196号

财税〔2015〕102号

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十一、药监

1

药品检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2号

浙财综字〔2001〕29号

浙价费〔2003〕205号

发改价格〔2003〕213号

浙政办发〔2015〕107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2

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2号

浙财综字〔2001〕29号

价费字〔1992〕534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3

中药品种保护费

每个品种7000元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2号

浙财综字〔2001〕29号

价费字〔1993〕178号

浙财综〔2014〕56号

财税〔2017〕20号

浙财综〔2014〕56号全省免征

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2号

财综〔2003〕83号

价费字〔1992〕534号

发改价格〔2004〕59号

浙价费〔2004〕75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

申请费

400元/企业

(2)

审核费

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270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5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

(中央)(☆)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税〔2015〕2号

财综〔2003〕83号

发改价格〔2004〕59号

浙价费〔2004〕75号

浙价费〔2004〕147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1)

申请费

400元/企业

(2)

审核费

详见文件

6

药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1)

新药注册费

(2)

仿制药注册费

(3)

补充申请注册费

(4)

再注册费

(5)

药品注册加急费

7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详见文件

财税〔2015〕2号

发改价格〔2015〕1006号

浙价医〔2016〕120号

(1)

首次注册费

(2)

变更注册费

(3)

延续注册费

(4)

临床试验申请费

(5)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加急费

二十二、海洋渔业

1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央)(★)(▲)

财税〔2014〕101号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1)

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价费〔2008〕169号

(2)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浙财综字〔2003〕112号

价费字〔1992〕452号

计价格〔1994〕400号

浙价费〔1997〕322号

(3)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详见文件

浙价费〔1997〕322号

浙价费〔1999〕372号

浙价费〔2001〕355号

2

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费〔1997〕1148号

浙价费〔1997〕406号

浙价费〔2001〕355号

浙财综〔2013〕111号

自2014年2月1日起免征

3

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计价格〔2000〕559号

浙价费〔1994〕48号

浙价费〔2001〕355号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4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综〔2011〕9号

计价格〔2000〕393号

浙价费〔2002〕409号

财综〔2013〕67号

自2013年8月1日起免征

二十三、测绘

1

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中央)(★)

详见文件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价费字〔1992〕176号

浙价费〔2003〕96号

财税〔2017〕20号

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

二十四、其它

1

评审推荐费

(省级)(▼)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

高级职务评审费28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费180元/人,初级职务评审费100元/人。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150元/人,中级职务评审推荐费80元/人。

浙价费〔2002〕229号

(2)

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

高级技师评审费200元/人,技师评审费130元/人。高级技师评审推荐费100元/人,技师评审推荐费50元/人。

浙价费〔1997〕108号

说明

备注:1.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省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列入《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标注:(★)中项中标;(☆)中项省标;(▼)省项省标。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治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有关要求,公布我省省级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两项。2、本信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文件整理编制,我们将定期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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